本案中,原告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主张,2018年其关联公司与被告某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燃气供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自己为用气、付款及结算单位。超付气款后,被告仅退还部分款项,剩余64万余元未退,要求被告退还该笔超付款项。原告提交了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认为被告应履行退款义务。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在于确实存在超付气款未退还的事实。但被告在一审中提出合同无效、原告诉求超诉讼时效的抗辩。被告认为原告当时不具备燃气经营资质,所以合同无效;且原告的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被告的证据缺口在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合同无效以及原告超诉讼时效。
胡潇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合同无效的主张,律师提交燃气经营许可证,证明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完善了燃气经营资质,案涉合同有效;针对超诉讼时效的主张,律师提交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始终在主张权利,未超诉讼时效。
在二审庭审中,双方就聊天记录的证明力展开关键交锋。被告代理人认为聊天记录不能充分证明原告持续主张权利,存在时间间隔。胡潇律师则指出,聊天记录中清晰显示原告多次提及超付气款问题,且被告有回应,足以证明原告一直在积极维权,不存在超诉讼时效的情况。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胡潇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十五日内退还上诉人超付天然气款646305.74元,驳回上诉人其他诉求及上诉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分析原告的诉求和证据,找出其证据链条中的薄弱环节;二是针对原告的主张,准备充分的反证和合理的法律观点;三是在庭审中抓住关键证据进行有力质证和辩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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