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杨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杨XX,1998年出生,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2023年,他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拘、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9月,杨XX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两张银行卡共计过账384952.2元,其中涉诈资金346042.2元,杨XX非法获利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他承认指控事实,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争议焦点一: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查明:杨XX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未明确提及此点。
法院认定:不认定杨XX为自首,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因为构成自首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杨XX虽到案,但未如实供述。
争议焦点二:非法获利金额
法院查明:起诉书指控杨XX非法获利2000元,依据是其2022年8月22日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每次500.5元,且与同案犯杨XX供述矛盾。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杨XX非法获利4000元(实际指控2000元)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坚持指控。
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杨XX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获利2000元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案件二:谭XX、卢XX涉嫌诈骗罪
谭XX和卢XX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2023年8月,谭XX通过软件认识上线,伙同卢XX等人按上线指示,更换微信资料,添加好友,冒充领导与对方沟通,要求对方添加指定微信号,意图骗取财物。朱XX和李XX因警觉未转账,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公诉机关认为,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系犯罪未遂、从犯,建议对谭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卢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争议焦点一:谭XX对诈骗金额的责任认定
法院查明:谭XX仅是提供移动设备,其他诈骗行为均是上线通过远程操控完成。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不能认定谭XX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公诉机关认为二人实施诈骗行为,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认定:谭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争议焦点二:卢XX是否构成自首及犯罪主观心态
法院查明:卢XX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曾多次想拿回自己的手机要求退出。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卢XX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犯罪主观心态不强;公诉机关未明确提及此点。
法院认定:卢XX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考虑其犯罪主观心态不强等因素。
最终,法院判决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谭XX违法所得620元,卢XX违法所得220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别把自己的银行卡、微信号等支付工具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次,遇到可疑的转账要求,一定要提高警惕,仔细核实对方身份和事情的真实性。最后,如果不小心卷入案件,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事实,争取从轻处理。
在这两起案件中,杨XX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判刑,谭XX和卢XX因诈骗未遂获得缓刑。这些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反映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情节。高永帅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自2021年执业以来,累计办案数百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面对复杂的刑事辩护案件时,能够精准地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法学学士的教育背景,也为他处理案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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