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起,被告人张X通过微信购买并销售无任何标识的减肥胶囊,销售金额达105,800元,获利55,057.34元。被告人杜X从张X处购买该减肥胶囊后通过微信渠道销售,销售金额170,137元,获利64,337元。案发后,张X、杜X积极退赃。公诉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张X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判处杜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在庭审中,被告人张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朱建波作为张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了一系列对张X有利的辩护意见。朱建波指出,张X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张X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还愿意积极主动缴纳罚金。此外,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对张X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报告。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X、杜X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无任何标识的减肥胶囊,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张X、杜X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对张X、杜X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终,法院采纳了朱建波的辩护意见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杜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万陆千元;公安查扣的伪劣产品等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张X所退违法所得55,057.34元和杜X所退违法所得64,337元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这是朱建波执业4年中,在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的众多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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