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中,法院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予以确认。对于孙XX主张的各项赔偿,法院根据证据情况进行了认定。医疗费X4X25元有票据证实,法院予以支持;营养费因孙XX未提交加强营养医嘱,不予支持;护理费有护理人员误工证明,法院支持1XX0元;交通费因孙XX提供证据不足且数额过高,法院酌情支持X00元;误工费按农业标准支持10XX元。综上,法院支持孙XX损失共计XXXX3元。
然而,中国XX公司却认为,刘XX肇事逃逸,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该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失属于免责情形,公司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但该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刘XX、刘XX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刘XX肇事逃逸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二是一审法院判决违反了相关司法解释;三是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会纵容肇事逃逸行为。
孙XX和刘XX则辩称,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在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任何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是否是本人签字未做出明确答复,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刘XX还指出,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任何提示,肇事逃逸行为并没有使损失扩大,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法院认为,中国XX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免责条款已经明确告知投保人,也无证据证实向刘XX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给我们提了个醒,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告知和解释说明,否则该免责条款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投保人来说,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的代理律师是李泽宇律师,他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八年的执业经验。执业期间,他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在民事诉讼领域累计案件计量达三百件。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这起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时格外从容。他精准地抓住了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这一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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