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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无效认定与承包费返还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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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514人看过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李同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0人 执业25年
律所: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110391715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801026893
案例展示:7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婚姻遗产专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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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同红律师深耕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在承办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时,精准把握合同无效规则,通过扎实证据论证及法律阐释,为当事人争取到74万元承包费返还,维护了委托人权益。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无效认定与承包费返还破局

案件陷入困境

2012年,原告周XX在承包渔池无法继续使用且与被告协商无果后,委托自2000年起执业的李同红律师及郑XX律师代理起诉。本案中,双方签订《渔池承包协议书》,原告支付130万元租金,后渔池因镇政府整治被收回。被告以合同约定“租金不退”为由拒绝返还剩余承包费,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效力及承包费返还问题。而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里,此类涉及合同真实目的及无效认定的情况较为普遍。

全面审查破局

执业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的李同红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他翻阅了二被告2008年与古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以及村委会的转租许可证明,明确了合同转包背景。还协助原告收集关键证据,如通话录音,在录音中一一核对原告请被告杨XX帮忙打听卸渣土事宜、原告停止卸渣土时间、双方协商补偿金额等内容,有力证明双方对渔池用于倾倒渣土是明知的。

法律论证取胜

具备法律本科学历的李同红律师,向法院指出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他对比合同转包价格与实际经营收益,指出二被告转包获取巨额利益难以通过正常养鱼实现;又详细解读合同第四条约定,认为该约定是双方规避法律风险,明知且默许渔池用于倾倒渣土的体现,进而论证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同时,针对“租金不退”条款,基于公平原则为原告争取到按剩余期间返还74万元承包费的有利判决,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重大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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