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X1和某X2原本是夫妻,二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7年1月9日协议离婚。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的房屋,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该房屋归男方某X1所有,女方某X2自愿放弃所有权,剩余贷款由某X1承担。2017年2月27日,双方还在青岛市xx公证处对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进行了公证,再次确认房屋归某X1个人所有,贷款由他偿还。之后,某X1也一直履行着还贷义务。
然而,某X2却没有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某X1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的王谦律师将某X2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一:赠与协议是否有效,能否撤销
某X2辩称,虽然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某X1,但后来双方签署了赠与协议,约定将房屋给女儿xxx。某X1则称,因案涉房屋仍有约xx万元贷款未偿还,过户给女儿条件不具备,且继续登记在某X2名下风险极大,要求撤回赠与。而且女儿也知晓房屋现状,同意案涉房屋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归某X1所有。
法院查明,2019年5月9日,双方签订《不动产赠与协议书》,但该协议签订后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赠与行为未完成。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在某X1主张撤销赠与,女儿xxx也明确同意案涉房屋归某X1所有,某X2亦表示尊重xxx的意见。所以,法院认定赠与协议可以撤销。
争议焦点二:房屋首付款是否为某X2婚前财产
某X2提出,购买案涉房屋系在双方离婚期间,首付款xx万元属于她的婚前个人财产,房屋给某X1的话,某X1要将该部分财产返还给她。某X1称,案涉房屋首付及离婚前还贷均使用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虽然购买房屋是在双方第一次离婚至复婚期间,但某X1主张首付及离婚前还贷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某X2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首付款是其婚前个人财产。而且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都明确约定房屋归某X1所有,某X2自愿放弃所有权。所以,法院对某X2要求某X1返还首付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三: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某X1认为,离婚协议和经过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都应遵守。某X2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合理理由。
法院认为,某X1与某X2于2017年1月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以及2017年2月24日签订并经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是双方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某X2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房屋归原告某X1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某X1偿还。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一定要认真对待,仔细斟酌每一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签订后要及时办理相关财产的过户手续,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其次,如果涉及赠与财产,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要注意及时行使撤销权。最后,在处理财产问题时,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合同、协议、转账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结尾
在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房屋归某X1所有。这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王谦律师作为某X1的委托代理人,凭借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为当事人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王谦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案件的关键所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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