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XX公司承接了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装修工程,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结算,结算总价款高达349XXXX3834.33元。然而,被告一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大额工程款逾期未付。更为复杂的是,被告二系被告一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起诉不仅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还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多方法律关系相互交织,证据链条的梳理和法律适用的判断都充满挑战,仿佛形成了一个难以解开的“死结”。
理清证据:确定诉讼思路
执业第5年的陈明祥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深知此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众多专业领域,需要从法律、财税等多维度进行分析。他凭借自身扎实的法学功底以及税务师和经济师的专业知识,开始全面梳理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竣工验收资料、工商档案等核心证据。在办理过数百起各类案件的陈明祥看来,这些证据是解开案件谜团的关键。他仔细研究每一份文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确定了以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为核心的诉讼思路与请求。
缺席审理:全力维护权益
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出现了一个意外情况,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面对这种局面,陈明祥律师没有丝毫退缩。他依法参与缺席审理,在庭审中充分举证质证。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他清晰地阐述每一份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发表专业代理意见。他深知自己的每一个动作都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必须全力以赴。
从接受委托到最终判决,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一需支付原告工程款228XXXX6176.13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28XXXX6176.13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明祥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损失,破解了这起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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