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某X1和某X2原本是夫妻,二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7年1月9日协议离婚。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的房屋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该房屋归男方某X1所有,女方某X2自愿放弃所有权,剩余贷款由某X1承担。2017年2月27日,双方还在青岛市xx公证处对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进行了公证,再次确认房屋归某X1个人所有,贷款由他偿还。之后某X1也一直履行着还贷义务,但某X2却没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某X1要求法院判令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房屋归自己所有,还曾要求某X2协助办理房屋变更过户登记手续,不过在诉讼过程中撤回了这一请求。他认为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都明确了房屋归属,自己也一直在还贷款,某X2不配合过户侵犯了他的权益。
被告某X2辩称,离婚时约定了两套房产分配,虽然约定房屋归某X1,但后来签了赠与协议,要把房屋给女儿xxx。而且案涉房屋的首付款xx万元是她的婚前财产支付的,某X1应该把这部分钱还给她。她担心某X1不给女儿房子,所以不愿意配合过户。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某X1和某X2有过离婚又复婚的情况。2008年6月10日第一次离婚是为了购房方便,未涉及财产分割。第一次离婚至复婚期间,某X2签订案涉房屋购房合同并办理贷款。2010年11月16日,房屋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某X2。案涉房屋首付及离婚前还贷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离婚后一直由某X1偿还贷款,贷款还没还清。
2017年2月24日,双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并公证,再次明确房屋归某X1所有,贷款由他偿还。2019年5月9日,双方签订《不动产赠与协议书》,约定将房屋赠与婚生女xxx,但该协议未履行。2021年8月10日,另一套约定归某X1的房屋已变更登记到他名下。自2022年起,某X2因个人债务被多个案外人起诉,导致案涉房屋被多起案件查封,某X1不断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目前只有(xx)苏xx民初xx号案件的执行异议结果尚未作出。
诉讼中询问双方婚生女xxx的意见,xxx表示知晓房屋情况,同意父母撤回赠与,房屋归父亲某X1所有。2025年12月,江苏省xx市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此时房屋还有一笔抵押,抵押权利人是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xx第二支行,债权本金数额xx万元。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某X1与某X2的离婚协议书以及之后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都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某X2以赠与协议和首付款是婚前财产为由进行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虽然双方签订了《不动产赠与协议》,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赠与行为未完成。现在某X1主张撤销赠与,且婚生女xxx也同意房屋归某X1所有,某X2也表示尊重女儿的意见,所以某X1主张案涉房屋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归其所有,剩余贷款由他偿还,符合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房屋归原告某X1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某X1偿还。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某X1负担。
这起案子由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的王谦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定要签订详细、明确的协议,并进行公证,这样可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如果签订了赠与协议,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赠与行为可能不生效。另外,涉及到重大财产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避免因为一时的决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原本女方想把房子给女儿,但最终法院还是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子判给了男方。王谦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精湛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王谦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他深厚的法学功底和高度负责的执业精神,让他在处理这类复杂的婚姻财产纠纷时格外从容。正是因为他对每一个案件的认真钻研,才能在本案中找准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制定最优解决方案。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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