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徐X因与前妻苗X在离婚后房屋过户问题上产生纠纷,将苗X诉至法院。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因城市改造,徐X父母的房屋面临拆迁,徐X以自己名义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安置房屋为XX小区二期2X幢3单元5X2室和XX家园五期南段1X幢4单元1X1室。2014年,双方在XX县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2020年,房屋符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但被告苗X以原告不让其探望孩子为由,拒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在婚姻家事纠纷中,离婚协议的履行以及财产分割后的产权变更问题常常引发争议。很多时候,一方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损。赵月亮律师,执业6年,他在婚姻家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在这个案件中,赵月亮作为原告徐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帮助徐X进行举证。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涉案两套房屋虽拆迁行为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所以房屋所有权应归原告享有。现房屋具备办证条件,被告应当协助办理相关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最终,2020年法院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苗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徐X办理XX小区二期2X幢3单元5X2室和XX家园五期南段1X幢4单元1X1室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赵月亮律师在执业6年中,处理了多起婚姻家事纠纷案件,本案的胜诉也为他在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能力增添了有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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