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某X1和某X2原本是夫妻,2009年登记结婚,2017年1月9日协议离婚。他们有一套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里约定,这套房子归男方某X1所有,女方某X2自愿放弃所有权,剩余贷款由男方承担。2017年2月27日,双方还在青岛市xx公证处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了公证,再次确认房子归男方个人所有,贷款由男方偿还。之后,男方一直按时还房贷,但女方却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男方某X1请求法院判令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房屋归自己所有,还要求女方协助办理房屋变更过户登记手续(诉讼过程中撤回该请求),并由女方承担诉讼费。他的理由是,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都明确约定房子归自己,自己也一直在还贷款。
女方某X2辩称,虽然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男方,但后来签了赠与协议,要把房子给女儿xxx。她担心男方不给女儿,而且房子的首付款xx万元是她的婚前财产,男方应该把这部分钱还给她。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某X1和某X2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均为初婚,2009年12月31日育有一女xxx。2008年6月10日,两人曾协议离婚,之后又复婚,2017年1月9日再次离婚。第一次离婚至复婚期间,女方签订了案涉房屋的购房合同,并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xx万元,贷款期限自2009年3月26日至2039年3月26日。2010年11月16日,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女方。案涉房屋的首付及离婚前还贷均使用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离婚后一直由男方偿还贷款,贷款尚未还清。
2017年2月24日,双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并于同年2月27日经公证处公证。2019年5月9日,双方签订《不动产赠与协议书》,约定将两处房屋赠与婚生女xxx,但该协议未履行。2021年8月10日,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为男方。自2022年起,女方因个人债务被多个案外人起诉,导致案涉房屋被多起案件查封,男方不断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目前只有(xx)苏xx民初xx号案件的执行异议结果尚未作出。因案涉房屋仍有约xx万元贷款未偿还,过户给女儿条件不具备,继续登记在女方名下风险极大,男方要求撤回赠与,女儿也知晓房屋现状,同意案涉房屋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归男方所有。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某X1与某X2的离婚协议书和财产分割协议均系双方自愿签订,是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女方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赠与协议,虽然双方签订了《不动产赠与协议》,但该协议签订后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赠与行为未完成。现在男方主张撤销赠与,女儿也明确同意案涉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也表示尊重女儿的意见,所以男方主张案涉房屋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归其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符合当事人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房屋归原告某X1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某X1偿还。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某X1负担。
这个案子由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的王谦律师代理。王谦律师拥有近二十年的执业经验,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在婚姻家事等领域建树颇丰,还连续多年荣获市级优秀律师称号。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一旦签订并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要遵守。如果要变更协议内容,一定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在签订赠与协议时,要考虑清楚是否要实际履行,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赠与行为是可以撤销的。同时,在处理财产问题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购房合同、还款记录、公证文书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这个案子中,女方原本想反悔离婚协议的约定,但最终法院还是根据协议内容将房子判给了男方。这说明,在法律面前,合同的约定是有约束力的,不能随意反悔。王谦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他在婚姻家事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多年来成功处理了多起复杂的案件。正是因为他对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不断钻研法律问题,才能在面对各种复杂情况时,制定出最优的解决方案,为当事人赢得超预期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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