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保险公司在庭审中对原告周XX的多项赔偿主张提出异议,这给周XX带来了巨大的程序劣势。被告XX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还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考虑预留份额;被告安XX公司要求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也不予认可。一审中,这些异议使得案件的赔偿结果充满不确定性,周XX面临着可能无法获得合理赔偿的困境。
黄蓉律师接手案件后,转换了诉讼策略。她擅长对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和质证,在本案中围绕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当场瓦解对方的论证。在医疗费方面,被告安XX公司要求扣除15%非医保用药费用,但黄蓉律师指出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最终未采信该主张。在残疾赔偿金问题上,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不予认可,黄蓉律师强调原告的伤残鉴定系法院通过合法程序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且有相关医院记录为证,最终法院采信了鉴定结论。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反复强调一些对原告不利的观点,但黄蓉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经验,逐一进行反驳。例如,在误工费问题上,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但黄蓉律师通过调查和分析,证明原告曾从事相关工作,且参照本省相同相近行业标准,主张的误工损失合理。被告代理人在黄蓉律师的有力反驳下,显得有些被动,最终不得不认可部分观点。
20XX年,法院作出判决。周XX各项损失认定为149472.11元,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万元,被告安XX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7535.91元。不过,由于被告杨XX已预付部分费用,且原告需返还,目前赔偿款的实际分配尚需进一步落实。黄蓉律师告知周XX,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随时与她联系,她将为周XX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支持,以保障周XX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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