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至2019年间,A公司股东甲、乙、丙指使库管员丁及爆破员戊、己、庚、辛、壬等人截留公司合法审批购买的乳化炸药,非法储存于厂区内。2020年3月,甲将截留的炸药卖给癸,癸借给子使用,子安排丑将炸药及雷管非法储存于员工宿舍。4月,公安机关查获大量爆炸物品,癸、子、丑等十二名涉案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诉机关指控癸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甲、乙、丙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子、丑、丁、戊、己、庚、辛、壬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且认定癸、子、甲、乙、丙为主犯,其余人员为从犯,涉案炸药数量巨大,属情节严重。案件情况复杂,证据繁多,各被告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和量刑情节认定成为棘手难题。
杨子圆律师接受被告人辛的委托后,立即展开全案办案工作。首先,她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侦查卷宗、公诉机关举证材料,核实当事人辛的身份为A公司爆破员,其参与截留炸药的行为系受公司股东甲、乙、丙的明确指使,无自主策划、主导行为,且辛已于2019年4月离职,对后续炸药的储存、买卖、运输等行为均不知情。接着,她重点梳理当事人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确认辛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无翻供、狡辩行为,系初犯、偶犯,主观上无非法储存爆炸物的故意,仅因执行公司安排参与相关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庭审中,杨子圆律师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发表核心辩护意见:一是辛的行为系受公司领导授权,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是辛归案后坦白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三是辛对案发时查获的全部炸药数量无认知,且离职后未参与后续任何涉案行为,应结合其实际参与程度综合量刑。同时,她就案件情节严重的认定、主从犯责任划分等问题与公诉机关展开质证辩论。
最终,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杨子圆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各被告人参与储存的炸药达478.925公斤,属情节严重,但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自首、坦白、从犯等情节,对各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确认被告人辛系从犯,且归案后坦白认罪,主观犯意较轻,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辛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一结果避免了辛被长期羁押,保障了其合法权益。杨子圆律师依旧秉持着高效、专业的工作态度,为更多当事人提供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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