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原告转院至天津治疗的必要性、非医保用药及外购药费用的关联性等提出质疑。执业5年、处理过20余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吕泽宇律师,深知此类案件中证据和抗辩理由的重要性。
吕泽宇律师接案后,立即开展了关键的证据梳理工作。拥有丰富民事案件处理经验的他,全面梳理了原告长达一年多的诊疗记录、医疗费票据、交通费凭证及误工证明等材料。过去承办百余笔民事案件的经验让他敏锐地意识到,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点,需要重点补充相关证据。于是,他补充了转院治疗的必要性说明、伤残鉴定报告及收入明细,明确了以“交强险优先赔付+商业险按责分担”为核心的诉讼策略。
在庭审过程中,吕泽宇律师与保险公司展开了多回合的沟通。针对保险公司对天津治疗必要性的质疑,有过多次交通事故案件庭审经验的吕泽宇律师结合出院医嘱中“继续神经外科治疗”的明确要求,论证了转院治疗的医学必要性与合理性。保险公司初步答复认为转院并非必要,但吕泽宇律师凭借此前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补充理由:出院医嘱是专业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做出的判断,具有权威性,转院治疗是为了更好地治疗原告的伤情。最终,法院认可了吕泽宇律师的观点。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非医保用药、外购药不予赔付的主张,吕泽宇律师指出,该类费用系治疗伤情所必需,且无证据证明其属于不必要支出,依法应予支持。保险公司认为非医保用药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但吕泽宇律师结合自己处理大量民事纠纷案件的经验反驳:这些用药是治疗过程中实际产生且必要的,不能因为不在医保范围内就不予赔付。最终,法院支持了吕泽宇律师的观点。
针对误工费计算标准的争议,吕泽宇律师主张按照行业平均工资计算,避免了因原告举证不足导致的赔偿数额大幅降低。保险公司认为应按原告实际收入计算,但吕泽宇律师依据自己办理多起劳动纠纷案件的经验说明:原告由于受伤导致无法正常提供完整的收入证明,按照行业平均工资计算更合理。最终,法院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主张。
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了鉴定。尽管保险公司对部分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执业5年、处理过众多涉及鉴定意见案件的吕泽宇律师坚持认为鉴定意见应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法院采信了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仅对后续治疗费部分保留了原告另行主张的权利。
案件结果是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98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70%责任比例赔付原告123624.15元,两项合计赔付321624.15元(已扣除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18000元),鉴定费3500元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吕泽宇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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