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和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有业务往来,由铁粉厂供应铁粉给食品公司。2015年、2016年部分业务签了《产品购销合同》,其他业务是食品公司电话下单。合同约定了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等,还明确了不同时间铁粉和特铁粉的单价。
业务期间,铁粉厂发货到指定地点,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铁粉厂开具增值税发票后,食品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两次对账,确认食品公司尚欠货款。之后双方继续交易,没再签合同,还是电话订购。铁粉厂多次供货,食品公司签收并接收发票,但仅付了5万元货款。铁粉厂催款无果,起诉到法院。
这起案件有两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2017年未签合同的铁粉和特铁粉单价怎么确定?
法院查明,双方之前签的合同约定了不同时间的单价,2016年两次对账也标注了价格范围。2017年交易没签合同。原告主张按之前交易习惯和自己提出的价格计算,被告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
法院认定,依照合同法,没约定价格可按交易习惯确认。所以2017年铁粉价格按以往习惯的4050元/吨计算,特铁粉原告主张按4700元/吨,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第二,食品公司应支付多少货款和逾期利息?
法院查明,根据双方交易记录和对账情况,以及2017年供货数量和确定的单价,能算出总货款。食品公司仅付5万元,还欠部分货款未付。
法院认定,食品公司应按计算出的货款金额支付给铁粉厂,并从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支付逾期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铁粉厂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商业交易中,即使有长期合作,后续交易也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价格、数量、质量等关键条款。没签合同的,要保留好交易记录,像订单、送货单、发票等,方便确定交易内容和价格。遇到纠纷,及时沟通协商,协商不成尽早走法律途径。
这起案件中,法院依据交易习惯确定了未签合同部分的货物价格,保障了铁粉厂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董爽律师。清华大学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价格确定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的这几年里,她办过300余起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能精准把握交易习惯在价格认定中的关键作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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