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投资的风险与纠纷日益凸显。原告张X在“鑫嘉”大数据投资理财平台投资受损后,将被告段X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投资款179867元及利息。这起因虚拟货币投资平台关停引发的合同纠纷,让被告段X陷入了法律困境。此时,湖北随州地区黎芳律师接受了被告的委托,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开始为被告的权益而战。
黎芳律师是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她深耕随州本地法律服务10余年,累计办结案件300+,胜诉率超95%,在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9大核心领域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她秉持“勤勤恳恳做事,认认真真做人。用心用情办案,做一名有灵魂的法律人”的执业理念,深受客户好评。
面对这起复杂的虚拟货币合同纠纷案件,黎芳律师迅速厘清案件核心问题,即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委托理财的合意,以及被告是否对原告的投资损失负有责任。为了准确界定双方的法律关系,黎芳律师仔细梳理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平台操作流程等证据。她发现,被告仅应原告请求协助兑换泰达币,兑换后的虚拟货币完全由原告自行控制、自行投资,双方从未约定风险负担、收益分配等委托理财的必要条款。因此,黎芳律师认为双方不构成委托理财关系,仅为委托代理购买虚拟货币的关系。
在庭审中,黎芳律师娴熟运用政策法规,援引《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这一观点从根本上否定了原告诉请的法律基础。
为了证明被告无违约或侵权行为,黎芳律师还提供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兑换操作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她指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注册平台、自行决策投资,应当对投资项目审慎甄别,其轻信高收益宣传而投资,损失应自行承担。并且,原告意图将平台爆雷风险转嫁给仅提供操作协助的被告,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经过黎芳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认定双方不构成委托理财关系,且虚拟货币投资行为引发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此外,黎芳律师还成功争取让原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1.949元,同时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未被法院准许,避免了被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经营不便。
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充分展现了随州地区黎芳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她精准的法律关系定性、娴熟的政策法规运用、完整的证据链呈现以及合理的抗辩策略,为被告赢得了胜诉,也为类似的虚拟货币投资纠纷案件提供了典型的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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