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1年10月30日,某公司与业主方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把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该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和该公司都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杨X多次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就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产生争执,杨X起诉,该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要支付的金额不符,引发二审。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杨X认为公司还欠自己工程款,要求公司按照一审判决支付剩余款项。而公司则坚称部分款项已经支付,一审判决认定的支付金额有误,不应该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代理律师接受公司委托后,做了大量工作。先是去相关法院调取一审判决书及全部证据材料,还调取了业主方公司与该公司涉案工程从一审到再审的全部诉讼材料。然后多次与公司负责人沟通,让负责人回忆工程款支付细节和流程。经过反复研究银行转账明细,负责人回忆起业主方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都到共管账户,此账户未经业主方授权钱无法转出,且大部分工程款是业主方与杨X直接结算。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且到款当日原封不动转到了杨X账户。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根据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可以确定这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确实从共管账户转到了杨X账户。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款项的支付情况是关键。既然有明确的转账记录证明这两笔钱已经支付给杨X,那么公司就不应该再重复支付这部分款项。所以,法院支持了公司关于这两笔款项已支付的主张。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信了公司关于这两笔163万元款项已支付的事实,为公司减损163万元。
本案由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的聂嘉仪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往来和复杂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一定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尤其是资金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在发生纠纷时,要及时与对方沟通,明确款项的支付情况和争议点。如果对一审判决有异议,要及时提起上诉,并积极收集新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最终成功为公司减损163万元,这一结果令人惊喜。聂嘉仪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9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本案中,面对二审时效紧、证据繁杂的情况,她高效调取多案材料,深挖证据,从银行流水中锁定关键突破。正是因为她多年的执业经验和对案件的认真钻研,才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证据,实现二审反转。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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