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胥X与某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审中,案件的复杂性和争议性凸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这起案件涉及到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工程款支付条件、财产保全的合理性等多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沙璇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执业至今。她从事法律工作已有12年,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还为几十家企业担任常年法务顾问。沙璇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在面对复杂的法律案件时,有着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在这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中,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对于被上诉人明显具有恶意的保全行为不予认定,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指出,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同时为欠付的被上诉人工程款以及缴纳土地出让金准备充足资金为由,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本案损失不具有过错,违背了正常的商业及市场逻辑。同时,被上诉人在明知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恶意提起民事诉讼并且错误保全上诉人银行账户,多次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使用多种手段恶意延长冻结上诉人账户的时间。
沙璇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在这起案件中,她会细致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深知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但如果申请保全人权力行使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申请保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在合理行使诉讼权利范畴内,并非存在恶意诉讼等情形。虽然终审判决未支持被上诉人主张的工程款支付诉请,但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上诉人确实差欠被上诉人工程款未支付,诉请未得到支持系因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涉及消防验收及审计方面的支付条件。沙璇律师在类似案件的处理中,会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沙璇律师秉持“尽心勤勉、秉承严谨、坚守信念、精诚尽责”的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的诉求。在这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她都以极致专业投入其中,用专业破解难题,用坚守守护公平正义。沙璇律师将继续坚守法治初心,深耕专业领域、提升服务品质,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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