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是判定申请保全人是否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关键程序要点。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依据此原则来判断被上诉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存在过错。2021年开始执业的沙璇律师,凭借多年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的经验,在这类案件中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法律依据。
沙璇律师接案后,立即着手查阅全部案件卷宗。沙璇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事法律工作12年,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具备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她仔细梳理了被上诉人多次申请财产保全以及提起诉讼的过程,发现被上诉人在明知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多次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且使用多种手段恶意延长冻结上诉人账户的时间。
2024年3月10日,沙璇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代理意见,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沙璇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被上诉人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申请保全的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初步答复认为需进一步审查相关证据和事实。
3月15日,沙璇律师补充提交了上诉人因账户被冻结无法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支付违约金的详细证据,以及被上诉人多次变更诉讼请求金额、滥用诉讼权利的相关证明。沙璇律师强调,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的诚实守信基本原则。
经过审查,二审法院最终认为,虽然终审判决未支持被上诉人主张的工程款支付诉请,但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上诉人确实差欠被上诉人工程款未支付,被上诉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在合理行使诉讼权利范畴内,并非存在恶意诉讼等情形。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沙璇律师虽未能在此次二审中为上诉人争取到胜诉结果,但她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充分维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