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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纠纷胜诉,成功驳回上诉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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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7 · 1314人看过
导读:某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因股权回购事宜与HX某、都X产生纠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赵睿韬律师接受委托,从事实、法律、程序层面展开代理工作。法院采纳其意见,认定回购条件未成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HX某、都X胜诉,无需回购股权。
股权回购纠纷胜诉,成功驳回上诉维护当事人权益

某科技创业投资基金主张的股权回购条件是否成就成为争议焦点。2022年执业的赵睿韬律师凭借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执业经验,紧紧抓住生效判决既判力这一关键因素,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赵睿韬律师接受HX某、都X的委托后,立即开展了一系列工作。2022年开始执业的他,在民商事纠纷领域已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承办过众多相关案件。接案后,他围绕“上诉人主张的回购条件未成就”这一核心思路,从事实梳理、法律适用、证据反驳三方面展开代理工作。

在事实层面,赵睿韬律师指出某基金主张的“专利体外申请”“著作权体外归属”“未实质性履职”等理由,已被另案生效判决查明并否定。都X与目标公司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目标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支付报酬,且都X实际参与了技术报告编制、对外交流、股东会协商等工作;HX某作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也参与了调试会议、厂房接待等经营管理活动。针对某基金二审提交的“都X2025年新增著作权”,赵睿韬律师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指出仅凭作者单位非目标公司,不足以证明都X违反协议。

在法律层面,赵睿韬律师依据《补充协议》第3.1条,强调股权回购需满足特定情形且达到“影响投资协议履行”的程度。HX某仍为控股股东,都X全职履职,不符合回购前提。对于“竞业禁止”争议,他指出被上诉人在高校、科研机构的兼职与目标公司无竞争关系,未违反协议。

在程序层面,某基金此前以“解除合同”为由起诉目标公司已被生效判决驳回。赵睿韬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指出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但可援引前诉生效判决确认的“被上诉人未违约”事实。同时,他指出某基金“多次就同一事实起诉”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

在与法院的沟通中,赵睿韬律师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在庭审中详细阐述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某基金的上诉请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听取了赵睿韬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赵睿韬律师的意见,认为某基金主张的“专利体外申请”“著作权体外归属”无充分证据支持,被上诉人未违反竞业禁止及实质性履职义务,某基金主张的回购条件未成就,证据不足。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HX某、都X胜诉,无需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某基金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8万余元。赵睿韬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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