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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遇时效难题,律师精准破局保住160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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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7 · 1605人看过
股权专业律师 毕晓娜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61人 执业4年
律所: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120221145858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152058198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从业至今,办理大量案件,最大化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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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X早年出资160万元与他人成立公司,持有8%股权并参与经营,然而公司却未将其登记为工商股东。当王X主张股东身份时,公司及相关第三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认可,一旦被认定超时效,王X将失去160万出资及对应股权权益。
股东资格确认遇时效难题,律师精准破局保住160万权益

处理此案的是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的毕晓娜律师,她于2022年开始执业,擅长处理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刑事辩护、数据知产合规、企业合规等相关法律事务。

这是一起典型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原告为王X,被告为公司及相关第三人,争议焦点在于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王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银行转账记录,可证明自己实缴出资160万元;《股东合作协议》,明确约定自己持股8%;股东会决议,证明自己以股东身份签字、实际参与经营;并且被告当庭认可了出资与经营事实。但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应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

毕晓娜律师介入后,精准锁定案件唯一核心争议,向法庭明确提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给付之诉,而本案是确认之诉,目的是确认股东身份这一客观事实,属于形成权范畴,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同时,她将银行转账记录、《股东合作协议》、股东会决议等证据完整提交,形成证据链。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质证,认为王X多年未主张权利,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毕晓娜律师回应称,王X已依法出资、参与经营、具备股东实质要件,仅欠缺工商登记,不影响股东资格成立;对方仅以时效抗辩,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毕晓娜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结合出资、协议、经营事实,判决确认王X为公司股东,持有8%股权

毕晓娜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了聚焦核心争议、完整梳理证据链、精准适用法律的方法论。通过明确案件核心争议,找到法律依据应对对方抗辩;将各项证据完整提交,形成严密证据链,清晰呈现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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