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从2019年起就开始合伙,共同经营烘干厂以及农作物的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不过,他们比较随意,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到了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
时间来到2025年,原告薛XX坐不住了,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冉某某。他声称这2685吨玉米是合伙财产,被告把这些玉米以个人名义售卖后,却没有分配货款给他。原告说案涉2685吨玉米出货价为2600元/吨,按照他的计算方式,自己应得净额XXX元,被告没支付这笔钱,侵害了他的合伙权益,所以要求被告支付款项及相应利息(以XXX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1日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还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可不少。首先,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到底是不是合伙财产呢?其次,原告在合伙还没清算的情况下,能不能直接要求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最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没有滥用诉权的情况呢?
对于这些争议焦点,被告方进行了有力的抗辩。第一,原告根本没完成举证责任,他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告就只提交了《站台余货明细表》,这表只写了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既没明确款项性质,也没说分配方式和出货价,根本没法直接证明被告有支付义务。而且结合另案询问笔录,这个“挂账”行为其实是合伙内部的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上是给被告的分红,不是待分配的合伙财产。
第二,原告有滥用诉权的嫌疑。原告曾经作为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部分货物(1987吨)起诉案外公司,说这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结果败诉了。现在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把包含这1987吨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说成是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主张自相矛盾,明显是滥用诉权。
第三,合伙还没清算,原告主张分割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有大量的收支往来,到现在都没进行合伙清算,也没通过诉讼解决合伙合同纠纷。合伙财产分割得以清算为前提,不清算就没法确认合伙有没有产生利润、利润有多少以及分配比例是多少,原告直接主张分割所谓“合伙所得”,违反了合伙财产“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基本规则。
第四,被告处置货物是经过合伙人同意的,不存在侵害合伙权益的行为。结合另案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处理案涉货物得到了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不是擅自处置合伙财产。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确实存在合伙合同关系,案涉《站台余货明细表》所载明的2685吨货物可能和合伙经营有关。但有几个关键事实很重要:一是三合伙人从2019年起长期合伙经营,期间收支往来多,到现在都没进行合伙清算,也没终止合伙合同;二是原告提交的证据没办法证明案涉货物按他主张的计算方式所得款项就是合伙利润,他的诉讼请求本质上是对合伙财产的分割,不是利润分配;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这个案子由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丁婷律师代理。
丁婷律师从事法律相关行业12年,其中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了7年,是公务员转律师。她办理过百余件同类案件,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她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有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
从这起案件中,咱们能得到一些法律建议。在合伙经营中,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后续产生纠纷。而且合伙财产分割必须以清算为前提,不能在没清算的情况下就随意主张分割财产。如果遇到合伙纠纷,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在这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丁婷律师凭借自己多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制定了有效的抗辩策略。她深入挖掘证据之间的关联,有力地反驳了原告诉请,还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明确了法律适用边界。正是因为她对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在执业的这些年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才能够在本案中找准关键突破口,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也维护了合伙经营的法律秩序。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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