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于2021年8月26日对广东某有限公司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该日起算三年,于2024年8月25日届满。2006年开始执业的徐晓凭借多年的证券诉讼经验,敏锐地关注到了这一关键的程序节点,将维权工作的一部分重心放在了确保原告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上。
2024年6月7日,徐晓和胡XX律师在接案后,首次行动便是指导各原告以网上立案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徐晓自2006年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深知立案时间的重要性,指导原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操作。从6月7日至8月13日期间,各原告陆续完成网上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主张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2024年,徐晓向法院提交了各原告网上立案的相关证据,请求法院认定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核实立案时间。徐晓当日补充理由,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各原告网上立案时间均在2024年8月25日之前,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2024年,法院经审查认定各原告网上立案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未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被告的主张。
关于原告的损失与广东某有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须扣除系统风险等因素影响的认定方面。2024年,徐晓向法院提交了原告在实施日2017年4月11日(含)起至揭露日2019年4月30日(含)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广东某有限公司股票,并于2019年4月30日闭市后仍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交易记录等证据,请求法院认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法院初步认为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时间跨度大且证券市场有波动,需考虑系统风险扣除问题。徐晓于2024年补交了相关法律依据和市场分析报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因果关系认定的条款,说明目前并无证据显示相关非系统风险因素与股价下跌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相关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交易因果关系成立,对于因证券市场系统因素或行业风险造成的部分损失应予扣除,驳回了被告关于非系统风险因素扣除的主张。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XXX.14元;被告蔡XX、许X、吴XX、某会计师事务所也按判决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徐晓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26名投资者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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