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扬州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黄蓉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原告A】是从事液压设备销售的企业,【被告A】曾为其业务员,与【被告B】共同设立【被告C】公司,该公司与【原告A】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原告A】认为【被告A】在职期间窃取客户资源,离职后还诋毁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导致客户流失、营收减少,故而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等。
黄蓉律师于2018年获得执业证号13210201811054335,至今已有多年执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有丰富实践。黄蓉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此次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她仔细梳理【被告A】的任职记录、离职时间,固定其在职期间利用原告资源与客户交易的合同、PI单据,以及离职后发送诋毁信息的邮件截图、客户反馈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侵权证据链。这为后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在法律关系界定与诉讼请求设计方面,黄蓉律师准确界定本案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权纠纷。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她合理设计诉讼请求,明确主张“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就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调查费等)提供相应依据,确保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那么,在庭审中她又会如何应对被告的抗辩呢?
庭审中,针对被告“客户信息系公开信息”“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信息真实非诋毁”等抗辩意见,黄蓉律师逐一进行质证反驳。她举证证明原告客户信息系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商业信息、【被告A】的行为系为【被告C】公司谋取利益、发送信息存在虚假捏造等事实。通过她的努力,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二被告构成共同不正当竞争并需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黄蓉律师接下来又会怎样为委托人争取合理赔偿呢?
虽因客观原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黄蓉律师仍结合涉案交易金额、被告侵权情节、原告维权实际支出等因素,向法院充分阐述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被告C】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涉案客户发送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A】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几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黄蓉律师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理的经济赔偿,同时实现“停止侵权+向涉案客户消除影响”的核心诉讼目标,有效挽回了原告的商业信誉损失,维护了原告的市场经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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