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笑云律师是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自执业以来,深耕宜昌及湖北地区民商事法律服务,擅长处理劳动工伤、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事务等领域的案件。
在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是杨大爷,被告为肇事司机蒋某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争议焦点在于:杨大爷左下肢肌力4级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八级伤残是否成立、超龄农民误工费是否应支持、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是否合理。
杨大爷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住院治疗记录、司法鉴定报告等,但缺少能有力证明左下肢肌力4级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以及充分证明其存在实际误工损失的证据。
郭笑云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针对保险公司对伤残因果关系的质疑,律师结合杨大爷出院记录中“左下肢仍乏力”的记载、鉴定意见中“左下肢瘫应系脑挫伤出血致中枢运动功能障碍所致”的分析,以及杨大爷年龄、伤情恢复状况等因素,来证明因果关系成立。对于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律师出示出院医嘱,证明相关药物和器具与伤情治疗直接相关。同时,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中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结合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护理费,主张剩余12天按行业标准计算护理费;营养费按30元/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78天计算。在残疾赔偿金计算上,律师按2024年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30%(八级伤残系数),计算得出140961元。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以“现有技术难以准确判断”为由对伤残因果关系提出质疑,并申请重新鉴定,多家鉴定机构退案。律师则通过分析病历、鉴定意见逻辑及杨大爷健康状况,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原鉴定意见。对于院外购药,保险公司以“药房买药不认可”为由拒赔,律师用出院医嘱进行回应,法院最终支持了该费用。对于超龄误工费,因杨大爷已满69周岁,承包土地仅3.74亩,未能充分证明存在实际误工损失,法院未支持该项请求,但律师提前向杨大爷释明了风险。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62578.06元,蒋某支付鉴定费2280元,合计164858.06元。扣除已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蒋某的垫付款,杨大爷实际获得赔偿款16万余元。
郭笑云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优先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中寻找关键证据,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因果关系;其次会依据医嘱来证明相关费用的合理性;还会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来计算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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