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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供物资款“三角债”:律师用表见代理追回7万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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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7 · 1270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黄俊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98人 执业4年
律所: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221053406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64302999
代表案例:3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处理债务纠纷,有过接近1000个案件的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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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疫情期间,保供物资采购链条复杂,货款纠纷频发。这样的背景下,一起涉及7.1万余元的保供物资款“三角债”案件引起关注。被告否认买卖关系,让原告陷入困境。上海黄俊华律师如何运用法律规则打破迷局,为原告全额追回货款?下面一起来看这个案例。
保供物资款“三角债”:律师用表见代理追回7万货款

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保供物资采购链条错综复杂。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在向市场供应猪肉等生活物资时,陷入了一场“三角债”迷局。当时,孙X和张X通过微信群向XX公司频繁下单,XX公司按要求供货,收货人“付某”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XX公司按张X提供的开票信息向吉贡XX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吉贡XX也通过第三方支付了51,467.5元,但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

当XX公司催讨剩余货款时,吉贡XX却矢口否认买卖关系的存在。其辩称孙X和张X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是代他们付款,XX公司的货物并非全部由吉贡XX下单,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XX公司陷入了“货卖了、钱收不回来、对方还不认账”的困境。

上海黄俊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XX公司与吉贡X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孙X、张X的行为是否能代表吉贡XX。为解决这些问题,黄律师首先收集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曾向XX公司发送吉贡XX的开票信息,明确要求“按这个抬头开票”;孙X在群内提供的提货联系人“陈XX”,正是吉贡XX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已全额向吉贡XX开具发票,吉贡XX收到发票后并未提出异议;吉贡XX已通过第三方支付了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在疫情期间担任其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基于这些证据,黄律师向法庭提出核心法律观点:即使孙X、张X不是吉贡XX的正式员工,但其行为足以让XX公司善意地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这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黄律师还指出,吉贡XX系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具有保供资质,XX公司基于此有充分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而非个人。吉贡XX收取发票、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也以实际行动确认了买卖关系的存在。

对于吉贡XX主张的“代付”说,黄律师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如果只是代孙X、张X付款,为何开票抬头是吉贡XX,为何付款后从未要求更正或追索,这不符合常理。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完全采纳了黄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孙X、张X系代表吉贡XX向XX公司进行采购,原告有理由相信其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而非个人;XX公司已全额开具发票,吉贡XX已支付部分货款,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在这样的案件背后,对于普通人来说,首先要重视交易中的证据收集。在复杂的交易环境中,不能仅依赖口头约定,发票、付款行为、交易习惯、相对方的身份特征等,都是认定合同关系的重要依据。最重要的是,当遇到对方试图以各种理由逃避责任时,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则,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像本案中的“表见代理”规则,就是打破迷局的有力法律利器。同时,这也提醒大家在交易过程中要保持谨慎,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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