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里,原告青海XX公司在开庭前抛出“重磅炸弹”,以被告陕西XX公司违规使用项目预售监管资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其持有的目标公司60%股权。这一主张直接将被告置于极为被动的境地,一旦法院支持原告诉求,被告不仅会失去已获得的股权,还可能面临一系列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面临着复杂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问题,而原告的主张也给被告带来了巨大的程序劣势。
就在此时,马明艳律师接手了此案。马明艳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数百件案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她深知在这种复杂的股权纠纷案件中,必须转换思路,从合同效力的本质出发进行抗辩。马明艳律师在类案检索中发现,合同效力与履行行为应相区分,即使履行中存在违规行为,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就不应认定为无效。于是,她将质证焦点从“资金使用是否违规”转移到“合同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反复强调被告违规使用预售监管资金支付对价,主张合同无效。法官归纳的焦点为:案涉协议是否有效。马明艳律师凭借丰富的合同纠纷案件经验,总结出一套严谨的论证方法。她当庭详细阐述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约定使用预售监管资金支付对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她还出示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被告已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且股权已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马明艳律师逐一分析协议条款和履行情况,条理清晰地说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告代理人试图反驳,但在马明艳律师的有力论证下,逐渐陷入被动。最终,原告代理人沉默许久,无法提出有力的反驳观点。
2024年,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坚持合同效力与履行行为相区分的裁判思路,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履行中的资金使用问题不构成合同无效事由。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8,95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虽然案件已经有了判决结果,但马明艳律师也提醒被告,在后续的经营过程中,仍需关注行政机关对资金使用问题的处理,以避免潜在的风险。这一安排为被告保留了应对可能出现的行政问题的准备,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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