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宁波市的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沈X遭遇了交通事故,其委托了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的杨福律师代理此案。杨福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处理过逾近百件案件,拥有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
2025年X月XX日7时45分许,被告曹X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原告沈X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XX大队认定被告曹X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自行购药治疗,后前往宁波xx附属医院诊断为右侧第6、7肋骨骨折。宁波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作出了建议。杨福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曹X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亦未答辩。但杨福律师并未因此懈怠,他精心组织并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的证据链。这些证据为法院认定事实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杨福律师还准确计算了各项损失费用,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及鉴定费。他协助从事外卖行业的原告正确主张误工费,参照宁波市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杨福律师在庭审中的专业表现也可圈可点。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清晰地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和依据。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他的主张,判决被告曹X赔偿原告沈X29272.67元。此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快速高效地解决了纠纷,让当事人能够尽快获得赔偿,恢复正常生活。
杨福律师不仅在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表现出色,他还曾担任多个公司的法律顾问,涉及建工集团、家具科技、口腔门诊等多个领域,参与过公司的股权投资架构搭建、公司规章制度合同文本审核修订等工作,也经手参与了标的额累计近亿元的投资收购、重组谈判案。同时,他曾任职于财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索赔中伤者一方的沟通、对保险公司的判断尤为准确,在实务中对非医保费用、交通事故二次致损或者扩大的损失等的索赔,有着丰富的经验。
此次案件的成功判决,再次体现了杨福律师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权益的高度负责。他会继续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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