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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本”执行,债权人向股东追债能成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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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7 · 135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吴天成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520201019225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62433926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吴天成律师,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特别擅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吴天成执业领域为:民事诉讼(含离婚、继承、交通事故、工伤等类型案件)、商事诉讼(合同纠纷等)、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吴律师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兼具法律、财务、税务等多学科知识背景,在办理涉及合同、财税等案件中,具有独特的优势。2019年起,吴律师即作为团队成员参与某国企法律顾问工作,2021年起,吴律师转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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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商业活动里,当债权人手握生效判决,却遭遇债务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难道债权就真的没了希望?下面这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或许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公司“终本”执行,债权人向股东追债能成功吗?

正文

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本以为能顺利拿回自己的钱。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却发现该公司已经“空壳化”,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时,卢某的债权几乎陷入绝境。

核心争议点一:能否突破公司独立人格向股东追责

法院查明,该公司已无财产清偿债务,而股东张某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卢某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和股东张某则未明确提出有效抗辩理由。法院最终认定,法律明确规定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责,所以支持了卢某的主张。

核心争议点二:法律策略的有效性

卢某的代理律师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将维权矛头依法指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并成功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公司和股东张某面对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认识到难以推卸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这种法律策略精准地运用了法律规定,有效地“穿透”了公司独立人格的屏障,直指股东的个人财产责任,是合理且有效的。

最终,案件甚至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是债权人,遇到债务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不要轻易放弃。可以让律师帮忙深入调查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股东出资情况,看股东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问题,一旦发现有问题,就可以依法向股东追债。而作为股东,一定要全面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不要以为认缴制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否则可能会被债权人追着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卢某原本陷入困境的债权,通过法律途径最终得以全额实现。这启示我们,即使面对看似“终局”的情况,也可能存在破局的机会。吴天成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执业以来,吴律师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向股东追责这一关键问题,精准运用法律策略,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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