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人是一位女性,她于2023年3月4日到被申请人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班,约定工资每月5000元。同年4月2X日,她下班时因交通事故受伤,且在事故中不负责任。该公司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社会保险,还拒绝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于是,申请人提出三项仲裁请求:一是确认她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是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X5元;三是要求被申请人补齐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他们与申请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2024年3月1日终止,包含2个月试用期,合同约定月工资3500元。申请人是在2023年3月4日被委派到第三人处工作,试用期未结束就因交通事故受伤,之后未再提供劳动,所以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而且,补缴社会保险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申请人仅提供2个月试用期劳动,不能要求缴纳1年社保。
第三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应按合同执行,被申请人不应支付双倍劳动报酬。申请人不是第三人的员工,第三人正常工作时间是早上10点至下午5点,申请人未在第三人处工作,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社保问题应参照劳动合同和被申请人规章制度处理,需考虑试用期及社保条例。
申请人提供了五组证据。企业信息证明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符合用人单位标准;中国XX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被申请人发放工资,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份证明表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申请人被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申请人下班回家时发生事故;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申请人受伤治疗情况。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合同书,证明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不是事实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委查明,2023年3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4年3月1日,约定月工资3500元。3月4日,申请人被派遣到第三人处从事生产线杂工工作。4月2X日X:35分,申请人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离开。4月3日和5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两笔工资合计XX55元。
仲裁委认为,申请人通过劳务派遣由被申请人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第三人为用工单位。依据相关规定,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2X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最终,仲裁委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这起案件由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于欣律师作为第三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处理。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员工在遇到类似劳动纠纷时,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明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社保问题,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道该向哪个部门寻求解决。
于欣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虽然执业年限不长,但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新疆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他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第三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他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精准分析,使得仲裁委做出了合理的裁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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