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到11月期间,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向该公司租赁了脚手架设备。可他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归还了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并没有用于约定的工程。案发时,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之后张某离开工地,撤离时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告知部分设备已被用于别处。
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就把案件移送到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就在这关键时刻,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介入了此案。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了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他先是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地梳理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以及对应的时间节点,从而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和因果关系。
接着,李律师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否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他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没有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而且他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也没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同时,李律师明确了刑民边界,主张这起纠纷性质属于民事范畴,认为这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之后,李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专业意见,还提供了证据线索支撑。他迅速递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上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还是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个事要是换个人可能就栽了,其实记住两点就能避免。一是在签订合同后,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相关物品,不要随意变更用途;二是如果出现特殊情况,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并做好记录。
本案中,张某最终被不起诉,成功摆脱了刑事追诉,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他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多年的执业经验让他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能精准把握法律边界,像本案中,他通过全面的证据梳理和精准的法律分析,找准了关键突破口,成功为张某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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