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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合同诈骗案反转!张某为何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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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7 · 1076人看过
金融诈骗辩护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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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河南周口,合同诈骗类案件时有发生。曾经就有这样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的合同诈骗案,当事人张某一度深陷囹圄,命运悬于一线。
200万合同诈骗案反转!张某为何无罪?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到11月期间,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向该公司租赁了脚手架设备。可他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归还了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并没有用于约定的工程。案发时,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之后张某离开工地,撤离时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告知部分设备已被用于别处。

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就把案件移送到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就在这关键时刻,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介入了此案。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了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他先是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地梳理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以及对应的时间节点,从而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和因果关系。

接着,李律师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否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他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没有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而且他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也没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同时,李律师明确了刑民边界,主张这起纠纷性质属于民事范畴,认为这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之后,李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专业意见,还提供了证据线索支撑。他迅速递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上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还是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个事要是换个人可能就栽了,其实记住两点就能避免。一是在签订合同后,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相关物品,不要随意变更用途;二是如果出现特殊情况,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并做好记录。

本案中,张某最终被不起诉,成功摆脱了刑事追诉,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他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多年的执业经验让他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能精准把握法律边界,像本案中,他通过全面的证据梳理和精准的法律分析,找准了关键突破口,成功为张某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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