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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销纠纷:330万赔偿核减背后的证据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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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7 · 1999人看过
导读: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状告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陆X,索赔556万余元,最终法院仅支持226万余元,核减超330万元。这场药品经销合作引发的跨区域窜货、违规网络销售合同纠纷,背后是一场激烈的证据较量,单楷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精准把控,为被告方成功降低了巨额赔偿。
药品经销纠纷:330万赔偿核减背后的证据攻防

单楷律师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法律服务,自执业以来,重点钻研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商事争议解决等核心民商事法律领域,已承办上百起案件。

原告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陆X签订《经销合作及货物管理协议》和《购销合同》,原告供应药品总价款252400元。原告主张被告存跨区域窜货、违规网售行为,自行回收违约药品31206盒,支出费用166万余元,诉请解除协议、被告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379万余元、律师费等合计55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保全保险费、诉讼费等。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主要是回收药品的相关费用凭证、合同约定以及被告跨区域窜货和违规网售的初步证据,但缺失被告实际履行合同以及回收药品程序合法性的关键证据。

单楷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深入研究合同条款,梳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细节,以证明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并非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方。其次,收集原告回收药品未按协议提前3日通知的证据,质疑回收程序的合法性。再者,对比行业标准和实际损失情况,收集违约金过高的证据,为调整违约金做准备。同时,对原告回收药品的渠道进行调查,质疑其证据的合理性。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告提出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并非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方,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回收药品未按协议提前3日通知,程序违规;协议违约责任条款显失公平,约定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属于格式条款应调整;原告回收药品渠道存疑,涉嫌虚假诉讼,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抗辩理由。原告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但单楷律师针对原告的质疑进行了有力回应。对于合同履行主体问题,律师通过详细的合同履行证据链,证明被告并非实际履行方;对于回收程序问题,律师拿出协议条款和通知记录进行反驳;对于违约金过高问题,律师以实际损失和行业标准为依据进行说明;对于回收药品渠道问题,律师要求原告提供更充分的证据。

最终,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存违约,但采纳了被告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将原告诉请379万余元违约金酌情调减至49万余元(按回收损失30%计算);驳回原告解除合同诉求(协议期限已届满);判决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共计22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

单楷律师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多维度的方法论。一是紧扣合同条款,从合同履行主体、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证据梳理和分析;二是关注程序合法性,对原告回收药品的程序进行严格审查;三是结合实际损失和行业标准,对违约金等关键赔偿金额进行合理核算。通过这些方法,单楷律师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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