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商业环境中,行业监管不断收紧,企业在各类合同事务中面临着更为严格的法律审视。在这样的背景下,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张居宽,凭借其在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的深厚专业积累,成为处理相关合同纠纷的行家里手。
在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以被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为由诉至法院。这起案件的核心死结在于,原告要求被告开具发票,而被告则需从合同义务、法律关系定性以及主体资格等多方面进行抗辩。
张居宽接手案件后,首先从合同义务层面展开分析。他毕业于南京大学,扎实的法学专业学习培养了他对合同条款的敏锐洞察力。他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发现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这一关键发现成为他抗辩的重要依据。早年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的经历,让他养成了对合同条款逐字逐句推敲的习惯,使得他能够迅速抓住合同中的关键信息,为后续的抗辩奠定基础。
在法律关系定性方面,张居宽凭借其对税法与民商法交叉适用的精通,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作为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他积累了丰富的税务知识,这种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的结合,让他能够从独特的视角审视案件,为被告找到了有力的抗辩理由。
对于自然人被告,张居宽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他在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处理过众多涉及主体资格的法律问题,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这种经验使他能够准确判断案件中的主体资格问题,为被告提供精准的法律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居宽的抗辩意见,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张居宽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的专业特质,为同类实务提供了重要的标尺。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善于将不同领域的知识进行融合,从多个角度审视案件,精准把握争议核心,通过合理的法律程序重构解决路径,才能为客户有效化解纠纷,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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