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XX)苏XXX刑初XX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中,被告单位为江苏A公司,被告人LX系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公诉机关指控LX自20XX年起,以高息为诱饵向58人吸收资金4700余万元,认为被告单位及L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的沈玉玮律师担任被告人LX的辩护人,全程参与本案诉讼程序。
沈玉玮律师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其中刑事类案件占比约35%,先后办理各类刑事案200余件。沈玉玮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面对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他基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紧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提出了精准且专业的无罪辩护意见。
沈玉玮律师首先否定了借款对象的不特定性,指出本案中所有借款对象均为LX的亲戚、朋友及公司员工,属于特定关系人范畴,不符合该罪针对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核心构成要件。接着,他又否定了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要件,说明即便存在“口口相传”,信息传播范围也未突破特定圈层,未形成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效果。沈玉玮律师从刑法犯罪构成要件出发,严格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为被告人进行了严谨的无罪辩护。
在庭审过程中,沈玉玮律师充分举证、质证,围绕辩护观点与公诉机关展开激烈辩论。他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深度结合,尽管其辩护意见未被法院完全采纳,但却为后续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奠定了重要基础。
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被告人L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法院虽未采纳沈玉玮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但认可案件中存在的诸多从轻情节,结合LX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吸收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非个人挥霍等情节,对其作出了轻刑判决。
沈玉玮律师在本次案件中的专业辩护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核心价值。他精准把握罪名构成,筑牢辩护基础;有效挖掘从轻情节,助力轻刑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辩护价值;还展现出专业的庭审对抗与沟通能力。这起案件的辩护结果充分证明,沈玉玮律师在经济犯罪刑事案件辩护领域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与专业的法律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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