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X月X日,于某某驾驶着四轮拖拉机,沿着XX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当他行驶到江苏XX建设公司承建的施工路段时,逆向行驶导致拖拉机发生侧翻。这一翻可不得了,于某某受了伤,他的妻子赵X当场死亡,车辆也损坏了。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某违章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江苏XX建设公司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是形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所以,于某某负主要责任,江苏XX建设公司负次要责任,赵X无责任。
死者赵X的丈夫于某某、儿子于甲和于乙、父母赵X和朱X等五人,因为赔偿问题和江苏XX建设公司协商不好,就委托了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认为,江苏XX建设公司在施工路段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防护措施,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该公司应该对他们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则可能会强调于某某违章驾驶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自己虽然有一定责任,但不应该承担过多的赔偿。
法院查明,关键证据就是事故现场的情况,江苏XX建设公司确实没有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防护措施。这一事实成了案件的转折点,说明该公司在道路管理维护方面存在缺陷。
法院的认定逻辑是这样的: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在这个案件中,江苏XX建设公司没有做到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所以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对五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参考《安徽省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相关数据,五原告因赵X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29551元、死亡赔偿金234400元(11720元/年×20年)、精神抚慰金酌定5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2870元,各项损失共计416821元。因为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承担五原告损失共计125046.30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某某、于甲、于乙、赵X、朱X125046.30元,案件受理费564元,由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负担。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开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违章驾驶,同时施工方也应该按照规定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如果不幸发生了类似的事故,当事人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由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代理。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从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深厚的法学功底,比如安徽大学法学院打下的基础,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时格外从容。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他被评为宿州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时就被同行公认的敏锐之处。正是由于多年积累,他办过很多同类案件,才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