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虽主张因XX公司错误保全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但缺乏直接证据证明保全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也以XX公司准备资金不足、XX公司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且无主观恶意等理由,驳回了XX公司的诉讼请求。这看似是一场难以逆转的“死局”,然而沙璇律师接案后,并未被现有证据困境所束缚,而是另辟蹊径,从案件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细节入手,寻找突破点。
沙璇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具备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本案二审中,她深知时间紧迫,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采取有效的策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财产保全制度旨在保障将来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但申请保全人权力行使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且适用过错原则认定。沙璇律师凭借对这些程序规则的熟悉,迅速审查了案件的各个环节。
她发现,虽然终审判决未支持XX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支付诉请,但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XX公司确实差欠XX公司工程款未支付,诉请未得到支持系因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涉及消防验收及审计方面的支付条件。同时,案涉工程通过了相关的质量验收,XX公司亦实际使用案涉工程。基于此,沙璇律师认为XX公司作为承包方为了保障其工程款利益,在相关工程质量验收通过且XX公司实际使用后,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属于合理行使诉讼权利范畴,并非存在恶意诉讼等情形。
在二审期间,沙璇律师及时向法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分析。她指出,不能仅以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来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有过错,还应根据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结合申请保全对象、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恰当。对于XX公司主张的XX公司多次就案涉工程款提起诉讼且诉讼金额不一致的问题,沙璇律师解释称,双方对于工程款未进行明确结算,在诉讼中进行了部分对账与确认,XX公司根据判决内容弥补相应的支付条件后另行起诉,不能以诉请款项金额差异以及诉讼次数直接认定XX公司存在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沙璇律师的观点,认为XX公司以此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缺乏依据,驳回了XX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从沙璇律师接案到二审判决结案,整个过程高效有序。她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诉讼成本。本案二审未新增任何证据,沙璇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在有限的证据基础上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委托沙璇律师到二审判决生效,历经数月时间,沙璇律师高效推进程序,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再次展现了她在法律实务中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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