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这是一家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戴某某占股5万元,黄XX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管件生产、销售,五金、化工产品、钢材、陶瓷制品、建筑材料销售以及道路货物运输(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公司成立后,黄XX负责经营和管理,戴XX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部分发货工作,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防伪标签及部分记账、发货工作。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他们每月从被告单位获取约7000元工资报酬。
2018年,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根据南京市质监局移交的线索展开行动。南京XX公司受委托对被告单位涉案相关销售及未销售管材的金额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显示,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向他人销售仿冒的“公元”牌管材金额达人民币101XXXX5817.38元、“金牛”牌管材金额人民币XXX.87元、“中财”牌管材金额人民币160253.50元,合计人民币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牌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金额人民币XXX.12元。其中,销售由被告人孙XX生产的假冒“公元”“金牛”“中财”牌的PPR管材及配件,价值共计人民币XXX.25元,未售管材及配件价值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金额共计人民币XXX.28元。
法院认定与判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黄XX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戴XX、黄XX、孙XX、孙XX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情节等因素,作出了相应判决,被告人黄XX等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
这个案子由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程豪律师代理。程豪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拥有超过十一年的法律执业经验,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他服务于南京地区,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司法机关采纳,还获得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大成公益之星、大成先进合伙人等荣誉。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企业经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触碰法律红线。对于企业来说,要建立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加强内部管理,杜绝假冒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同时,企业员工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律师风采
本案中,程豪律师凭借其超过十一年的执业经验,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时显得格外从容。多年来承办的百余件刑事案件,让他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精准地把握案件的关键突破口。深厚的法学功底使他在面对案件中复杂的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时,能够迅速理清思路,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他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这不仅体现了他的专业能力,也展现了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决心。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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