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背景
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戴某某占股5万元,黄XX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黄XX负责经营管理,戴XX负责财务及部分发货,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包装等,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并喷涂假冒商标,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孙XX、孙XX每月获工资约7000元。2018年1月11日,警方协同质监局对公司厂房及仓库查处,查获大量假冒管材、配件。经审计,2014年至2018年期间,公司销售仿冒管材金额巨大,未售仿冒管材也有一定价值。
二、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一)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认定
被告方主张,孙XX、孙XX只是普通员工,按照公司要求进行生产工作,不应对整个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而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都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查明,孙XX、孙XX虽为普通员工,但他们直接参与了假冒商标的生产环节。然而,他们是在公司管理层的安排下进行工作,并非犯罪的策划者和组织者。最终法院认定,孙XX、孙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二)犯罪金额的认定
被告方认为,审计报告中计算的销售金额可能存在误差,部分销售记录可能存在重复计算或者不属于假冒产品销售的情况。公诉机关则坚持以审计报告的金额为准。
法院对审计报告进行了详细审查,结合相关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认为审计报告是在专业机构的严谨审计下得出的,且被告方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销售金额存在误差。因此,法院采信了审计报告中关于犯罪金额的认定。
(三)量刑的考量
被告方提出,黄XX等人在案发后有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等情节,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则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量刑。
法院考虑到黄XX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孙XX、孙XX作为从犯,且如实供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各方面因素,法院最终对各被告人作出了相应的量刑。
三、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被告人黄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戴XX、黄XX等也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分别判处相应刑罚;被告人孙XX、孙XX作为从犯,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这个案子由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程豪律师代理。程豪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拥有超过十一年的法律执业经验。对于刑事案件,他承办了百余件。他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还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等。他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还获得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大成公益之星、大成先进合伙人等荣誉。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企业经营一定要合法合规,不能触碰假冒注册商标等法律红线。企业管理者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对于员工来说,也要有法律意识,不能盲目听从上级安排,遇到违法的事情要及时拒绝并向相关部门反映。
在这起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件中,程豪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他对案件中的各个争议点进行了深入分析,在犯罪作用认定、犯罪金额认定和量刑考量等方面都提出了合理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他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每一个案件都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获得的多项荣誉,也证明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卓越表现。相信在未来,程豪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服务,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在刑事辩护领域创造更多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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