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违约金的认定与调整是关键程序点。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调整。被告A就以“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应按LPR计算违约金”为由提起上诉。2012年开始执业的杨国鹏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抓住了准确适用法律规定这一机会,为原告A制定了有效的应诉策略。
杨国鹏律师接案后,迅速开展工作。拥有14年法律实务经验的他,在大量实务案例中积累了深厚的法律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合同事务。他仔细研究双方合同约定、一审判决及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上诉核心争议点。
20XX年X月X日,杨国鹏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答辩状,指出案涉合同的违约金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按一审认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总额未超出上诉人主张的上限,其主张按LPR计算无合理依据。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审查相关证据和法律适用。杨国鹏律师补充理由,详细阐述了《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说明一审判决认定违约金的合法性。他指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标准,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被告违约事实清楚,一审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合理合法。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于20XX年X月X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国鹏律师精准把握上诉人的上诉核心争议点,制定针对性的应诉策略,围绕违约金约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及计算标准展开专业抗辩,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成功说服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不合理诉求,不仅确保委托人顺利收回拖欠货款,更捍卫了委托人依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委托人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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