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主张,20192020年间,与被告先后签订两份设计合作协议书,为被告承接的某博物馆、某青少年户外活动中心两个项目提供室内装修设计服务。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成果后,被告支付部分进度款,剩余尾款未付,欠款68040元及利息。原告提交了合同、设计成果交付记录等证据,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认为被告应全额支付欠款。
被告B公司初始面临的困境是存在未付尾款的事实,证据缺口在于需要明确某博物馆项目协商减合同金额的具体情况,以及某活动中心项目原告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等履约瑕疵的证据。
周科兵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向切入。针对原告主张,律师提出某博物馆项目双方协商减合同金额,欠款并非原告主张数额;某活动中心项目存在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设计方案未被业主实际采用等履约瑕疵,应扣减对应费用;原告主张的增项费用无充分依据,设计面积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应重新核算。
庭审中,关于某活动中心项目原告是否交付暖通图纸成为关键交锋点。原告称已交付,但仅提供了部分模糊的沟通记录。周科兵律师则提交了详细的项目往来函件,其中明确提到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提供暖通图纸,但原告均未提供。同时,律师还指出原告未能提供现场服务的相关证据,如现场服务记录等。这一系列反证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主张。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部分观点。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设计费56462元(较原告诉请减少11578元);利息以5646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原告承担316元,被告承担1268元。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梳理合同约定和履约证据,找出原告履约瑕疵,以此主张扣减费用;二是厘清项目欠款构成,否定原告虚高诉求,避免不合理的付款;三是明确合同相对性和法律适用,争取有利的利息起算时间,降低资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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