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上诉人呼和浩特市XX区林业局与被上诉人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争议,刘昊东律师作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刘昊东律师是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同时担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村居法律顾问。自2019年3月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在刑事辩护、公司商事、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案件中,林业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支付工程款金额中未减去死树部分款项以及关于利息金额的认定等。林业局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款付款条件成就及工程总价款有误,未核减死树工程造价,且判决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刘昊东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他所代表的XX公司则辩称,一审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林业局上诉的依据,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林业局对一审的鉴定报告进行选择性认定,适用错误。案涉工程已经进行了竣工结算,结算报告受法律保护,林业局支付部分工程款的给付条件早已达到。
一审法院审理时,认定林业局与XX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于土方及垃圾清运费用,结合合同约定及证据予以认可。在工程价款方面,考虑到XX公司出具的结算审计报告做出时间较早,且双方均在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盖章,最终以该报告审核结论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关于付款条件,根据XX公司提交的证据,林业局进行了验收且未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故认定付款条件成就。对于工程款利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结算审计报告出具且双方盖章确认时起计算。而对于XX公司主张的养护费用及利息,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认为,林业局用不同定案标准相减得出扣除死树造价的结果不予认可,且养护期之外的苗木成活率非XX公司负责范围,一审计算未付工程款并无不当。关于利息,一审认定林业局应自结算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支付利息亦无不当。最终,法院驳回林业局上诉,维持原判。刘昊东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诉讼能力和高效的办案风格,为XX公司切实减损止损,实现了合法诉求,再次展现了他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的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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