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保险合同理赔领域,时常会出现保险机构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的情况。在江苏省徐州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中,保险机构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向两名原告支付其子身故的10万元保险金,而这一情况在郑文婧律师的介入下有了转机。
郑文婧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其中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就成功办理了48余件,在处理此类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当两名原告委托郑文婧律师处理此案时,凭借着她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敏感和多年的执业经验,接案后便迅速全面梳理案件事实。
郑文婧律师深知保险合同订立、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保单送达等这些关键事实对于案件的重要性。她重点审查了这些方面,针对保险机构的免责抗辩,从条款提示义务未依法履行、未向投保人交付保单等核心点入手。郑文婧明白,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机构对于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一旦其未履行这些义务,那么免责条款就可能不产生效力。
在庭审中,郑文婧围绕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充分论证保险机构免责理由不成立。她清晰地阐述了原告主张的法律与事实依据,强调保险机构虽将法律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事由,但未能举证证明已依法向投保人送达保单、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义务。她严谨细致的论证和清晰的逻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机构的免责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属于承保范围。法院判决保险机构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案件诉讼费用也由保险机构承担。
郑文婧律师精准地抓住了保险机构未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与保单送达义务的关键,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帮助原告成功获得了全额保险金赔付,充分展现了她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上的专业素养和深厚功底。这起案件也再次证明了郑文婧律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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