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达州,一起作业触电受伤追偿案引起了广泛关注。20XX年X月,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桥梁施工与养护公司签订《桥梁检测车租赁合同》,约定养护公司提供检测车及操作人员。然而,在作业过程中,养护公司操作人员未与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导致劳务公司员工触电重伤。劳务公司垫付457342.65元医疗费后,向养护公司及保险公司追偿却遭到拒绝,于是委托许青山律师提起诉讼。
许青山律师自2019年起执业于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5117201810058072,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深耕于民商事、刑事领域。在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时,许青山律师迅速投入工作,梳理案件的争议焦点。
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是否有权向侵权方追偿医疗费;养护公司操作人员是否存在操作失误,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受伤员工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许青山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他深知这类案件的复杂性,必须从合同约定、证据固定等多方面入手。
在庭审过程中,许青山律师依托租赁合同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固定作业人员操作失误、触电受伤因果关系证据,厘清工伤保险责任与第三方侵权责任的并行关系,有力地否定了被告“工伤保险覆盖即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同时,他还成功将作业平台上的受伤员工认定为保险“第三者”,突破了保险公司“车上人员免赔”的抗辩。
许青山律师的努力最终得到了回报。法院经审理认定,养护公司操作人员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受伤员工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内赔付;劳务公司垫付医疗费事实清楚,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追偿。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务公司医疗费457342.65元,驳回劳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养护公司承担。
这起案件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行中,因出租方操作人员失误致承租方员工受伤,承租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行使追偿权的典型案件。许青山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助力劳务公司全额追回垫付的医疗费,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也再次体现了他在民商事领域的实务能力,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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