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被告人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毒,仍以260元卖了30片。经检测,减肥药含国家禁加的西XX成分。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并获谅解,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还自愿认罪认罚。随后,案件走到了法院审理阶段。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犯罪情节是否轻微?
法院查明:被告人仅实施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双方主张:原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构成犯罪。被告辩称自己仅进行了一次销售,社会危害性小。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被告的观点。法院觉得,虽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犯罪行为,但被告人的销售行为单一,获利少,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所以犯罪情节轻微。
第二,是否符合法定从宽情节?
法院查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双方主张:原告指控被告人犯罪,被告主张自己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应从宽处理。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被告。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坦白和认罪认罚是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符合这些条件,理应从宽处理。
第三,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院查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再犯罪风险,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
双方主张:原告认为应依法量刑,被告主张自己符合缓刑条件,应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法院采纳了被告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量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退赔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做生意一定要合法合规,别卖有毒有害的东西。要是不小心犯了错,主动坦白、积极赔偿、认罪认罚,这些都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另外,初犯、偶犯在量刑时也会被考虑。所以,不管做什么事,都要遵守法律,出了问题也要积极面对。
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因销售有毒减肥药被起诉,但最终获得了缓刑判决,这得益于他自身的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也离不开律师的精准辩护。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李宏瑞律师。执业以来,李宏瑞律师专注刑事业务,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梳理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制定出有效的辩护策略。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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