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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助原告获赔偿后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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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5 · 1493人看过
著作权专业律师 李斌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8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30120241078345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597120254
案例展示:3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在长期的工作时间中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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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四川XX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青海XXX食品有限公司产生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四川XX公司委托李斌等律师维权。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主动支付2500元赔偿款,随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代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助原告获赔偿后撤诉

当四川XX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发现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青海XXX食品有限公司侵害时,公司陷入了维权的困境。他们虽然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了侵犯,但对于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证据收集等方面却知之甚少,犹如在黑暗中摸索前行,孤立无援。20XX年X月X日,案件在西宁市XX区人民法立案。此时,李斌律师作为原告四川XX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介入了此案。李斌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确定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原告权益的策略起点。

李斌律师深知在这类侵权纠纷案件中,证据是关键。他立即着手梳理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明确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在与被告的沟通和协商过程中,李斌律师充分发挥其沟通能力强的优势,向被告阐明法律规定和原告的合法诉求。他严谨负责的态度和专业的法律素养让被告认识到自身的侵权行为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在案件审理期间,李斌律师一直密切关注案件进展,积极与被告进行沟通和协商。最终,双方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20XX年X月XX日,被告主动支付了赔偿款2500元。随后,李斌律师协助原告四川XX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他向法院说明这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在处理这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时,李斌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他通过扎实的证据收集和有效的沟通协商,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同时也避免了进一步的诉讼程序,为原告节省了时间和精力。这种处理方式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当事人的实际需求,体现了李斌律师“诚信执业、专业高效、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未来,相信李斌律师会继续凭借其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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