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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证券虚假陈述案,助投资者获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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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5 · 1848人看过
消费权益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3621630879
案例展示:7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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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王XX因信赖被告公司公开信息购入股票,因虚假陈述股价下跌受损。委托徐晓等律师起诉,被告辩称损失无因果关系。徐晓团队梳理交易记录、调取数据、核定损失。法院采纳示范判决标准,判被告赔偿原告31,124.7元及承担受理费。
代理证券虚假陈述案,助投资者获全额赔偿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是程序关键点。这一环节在本案中起到决定性作用,若无法明确因果关系,原告的赔偿请求将难以得到支持。2006年执业的徐晓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抓住这一关键机会,精准定位因果关系。

徐晓律师接案后,首次行动便是迅速梳理原告交易记录。自2006年执业以来,徐晓在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承办过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他深知交易记录的梳理对于确定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因果关系的重要性。同时,徐晓团队协助法院向中国XX公司调取完整交易数据,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20XX年X月X日,徐晓向法院提出明确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因果关系的请求,强调需排除市场风险、个股风险等因素对损失的影响。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审查相关证据。徐晓当日即补充提交了示范判决,以及专业机构对损失核定的详细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说明在示范判决已认定被告公司构成证券虚假陈述的情况下,应依法推定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20XX年X月X日,法院重新审查后,采纳了徐晓的意见。

本案为系列案件中的平行案件,已有示范判决认定被告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并明确了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徐晓团队在示范判决的框架下,精准定位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明确排除了市场风险、个股风险等因素对损失的影响,确保原告的赔偿请求具备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采纳了示范判决的认定标准,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王X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共计人民币31,124.7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法院认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被告公司股票,依法推定其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依法赔偿。徐晓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投资者王XX争取到了全额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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