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尽管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但为了孩子,李女士选择了隐忍。这一忍就是18年,此期间,夫妻二人长期分居,王先生还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孩子成年自立后,李女士终于下定决心起诉离婚。然而,一个棘手的问题出现了: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按照司法实践,无证房产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若处理不当,李女士离婚后可能无家可归,而王先生却能继续占有房子。
侯浩亮律师接受委托后,意识到本案的核心是为李女士争取一个安稳的晚年。他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应对措施。首先,通过收集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等,锁定了其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了基础。其次,针对“无证房”难题,侯律师果断调整策略,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他强调李女士为家庭付出了24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存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所有权可以暂时不明,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完全可以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同时,侯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因该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王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重大过错,需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准予双方离婚。
这类婚姻纠纷背后,往往存很多复杂的情况。对于普通人而言,首先需要注意收集对方过错的证据,像出轨、同居等证据,虽财产分割上可能不会让自己多分很多钱,但却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争取法官内心倾向的关键。如果遇到婚内无证房产的情况,不要轻易放弃,如今法律工具日益丰富,居住权就是一个可以利用的途径。当婚姻走到尽头,要勇敢地用法律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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