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起合同纠纷中,原告上海某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辽宁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并让二被告共同返还54万元款项及资金使用利息,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原告称协议约定被告一负责项目手续办理,自己依约借款54万元,但被告一怠于履行义务,多次催告无果。被告方初始困境在于被告一虽办理了备案变更手续,但未完成能源管理协议更换及租赁合同等事宜,存在证据显示其未完全履行核心义务。隋律师代理原告,通过系统梳理微信沟通记录、书面催告函等证据,证明被告一怠于履行能源管理协议等核心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庭审中,被告辩称未怠于履行义务,但法院认为被告一除备案变更外,未履行核心义务且经催告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合同,被告一返还54万元及资金使用利息,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第二起债权债务清偿纠纷里,原告魏某要求被告高某对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称借款用于赵某与高某夫妻共同经营的餐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高某称对借款不知情,未取得收益,无义务担责。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在于赵某借款事实明确,但需证明该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隋律师成功突破被告高某“不知情、未受益”的抗辩,证明借款用于购买房产且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高某系共同受益人,将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庭审中,被告高某坚称不知情未受益,但法院根据证据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高某偿还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和违约金,五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第三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梁某要求二被告偿还200万元借款本金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被告绥中某公司同意还款,被告宁某辩称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在于部分转账备注为“口罩投资款”,需证明款项性质非借款。隋律师凭借借款协议等证据,将被告抗辩的“投资款”转化为法院认定的“借款”。庭审中,被告宁某称不认识原告且款项为投资款,但法院认为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且口罩项目未获审批,认定款项为借款,判决二被告偿还本金。
从这三起案件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全面梳理证据,从各类沟通记录、协议等中寻找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构建证据链;二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对原告主张进行抗辩;三是针对原告的关键主张,收集反证进行有力反驳,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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