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实践中,能否精准把握量刑情节以及高效推进诉讼程序,往往是决定被告人刑罚轻重的关键。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王XX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2018年开始执业的林岚青,在刑民交叉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刑民交叉案件400余件,每年成功无罪辩护案例十余件。王XX到案后,其家属委托林岚青律师团队介入案件。林岚青接案后,第一时间申请会见王XX并查阅全部卷宗。有着多年刑事辩护经验的林岚青,在阅卷过程中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关键信息,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基础。
林岚青团队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了详细的辩护方案。首先是认罪认罚环节,鉴于王XX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林岚青协助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林岚青正是依据这一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
在与办案机关的沟通中,林岚青提出王XX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部退赃”“积极预交罚金”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2024年X月X日,林岚青向检察官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请求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些情节。检察官初步答复认为,虽然王XX有上述情节,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量刑不宜过轻。林岚青当日即补充理由,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量刑情节的规定,强调王XX的从轻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作用。最终,检察官认可了林岚青的意见,在量刑建议中充分考虑了这些从轻情节。
此外,林岚青还建议适用速裁程序。2024年X月X日,林岚青向法院提交了适用速裁程序的申请。法院初步答复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案件是否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林岚青随即补充提交了王XX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案件事实清楚等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最终,法院采纳了林岚青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最终,法院采纳了林岚青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判决王XX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退缴的人民币27322.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林岚青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精准的法律适用以及高效的沟通协调能力,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轻的刑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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