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桩小麦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供应小麦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199756元。被告A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甲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宋代军律师接受委托后,做出了指导原告收集多种证据以证明财产混同这一关键动作。
案件推进时,难点在于如何证明一人公司股东甲某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从而让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察觉并证明这种财产混同问题,通常需要经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件的全程推演。宋代军律师从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其中合同纠纷、交通物流类案件占比约75%,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她能够敏锐地抓住这个关键问题。
她指导原告收集微信聊天记录、供货凭证、欠条、企业信息查询表、个人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案件开庭审理时,二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了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此时,宋代军律师当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全面提交核心证据,详细论证被告A公司的违约行为及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同时,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充分举证证明甲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其个人账户用于公司货款支付,财产与公司混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明确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依据。
宋代军作为唐山市律师协会交通物流与互联网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该专委会的评估体系让她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有底气和专业能力去运用相关法律规定,突破常规地去证明财产混同这一复杂问题。
最终,在宋代军律师的专业代理与充分举证下,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A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A公司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判决其给付原告小麦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认定甲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连带负担。
案子虽然判了,但留下的痕迹仍在。对于原告来说,这场诉讼可能消耗了不少时间和精力,即便追回了货款,商业合作中的信任也许已难以恢复。而对于市场上的其他交易来说,这起案件也为类似的合同纠纷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范例,提醒着交易双方要规范交易行为,避免陷入类似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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