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XX公司在面对名下长兴XX被强制拆除时,陷入了极度的无助。公司虽作为大厦登记产权人,但大厦部分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且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被拆除。公司对于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各方争议毫无头绪,信息上处于明显的劣势。
2016年11月开始执业的李超律师,在接触到这起国有土地上房屋强制拆除行政纠纷案时,敏锐地意识到案件的关键在于确定被告主体资格以及拆除行为的合法性。他的维权策略从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开始,明确了从法律规定和证据链条两方面入手的方向。
在办案过程中,李超律师协助原告收集了权属证明、征收文件、拆除证据、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据。2022年案涉区域被纳入地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被告被确定为征收主管部门,某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在未与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实施单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23年4月委托拆迁公司拆除了长兴XX。李超律师深知这些证据对于证明拆除行为违法的重要性,他在庭上通过举证、质证等环节,向法院清晰地呈现了案件的全貌。
在面对被告辩称主体不适格这一争议焦点时,李超律师凭借自己从业10余年来处理各类行政案件的经验,明确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行为的适格被告,被告作为案涉征收项目的征收主管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拆除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这一判断为原告的维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同时,对于第三人与原告及案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超律师也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第三人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但合同合法有效,已通过买卖方式取得相应房屋权益,这也进一步明确了原告在长兴XX中实际所有的建筑物面积不包括多名第三人主张的房屋面积。
在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方面,李超律师强调征收房屋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且针对原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已被生效判决撤销的情况下,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超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被告西安市XX区住房和城XX于2023年4月3日至4月7日强制拆除位于西安市XX区XXXXX街XXXXXXX中原告西安XX公司所有的建筑物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原告西安XX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李超律师在行政诉讼领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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